Skip to main content
Speech

竞争、知识产权与经济繁荣 助理司法部长Makan Delrahim 的发言 中国北京

Location

Beijing,
中国

大家下午好,  很荣幸能够再次来到北京这座魅力之都,并有机会与贵国的知名教授和律师共聚一堂。  我非常期待了解中国新一代的伟大思想家和领导人。  非常感谢北京大学知识产权校友会、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和驻北京美国大使馆的同事举办了这场活动。

今天下午,我想讨论与我的工作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即竞争在创新、艺术创作和经济繁荣中的角色,中国的学者已经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这也是我长期关注的一个课题。  作为一名注册专利律师,我坚信创新蕴含着无限活力,这一信念影响着我看待竞争执法和经济发展的方式。  作为负责反垄断事务的美国司法部助理司法部长,我在制定工作目标时,会着重考虑创新激励机制的适当运用。

正如你们所知,这并不是我首次任职于反垄断部门。  2003 年至 2005 年,我曾担任副助理司法部长,主管国际上诉与政策事务。  在此期间,我与世界各地的竞争执法部门同事进行了密切合作,并且幸运地见证了全球竞争执法领域的发展与成熟。  事实上,中国反垄断法的起草正值我在该部门的最后一届任期,那时反垄断法被归为中国基础性经济法。  我很高兴能够再次回到反垄断部门,重拾之前的工作,并且看到如此多的国家和地区在过去 15 年间取得了傲人的成绩。  除了知识产权政策问题以外,国际合作是我作为助理司法部长的首要任务。  我今天出席的目的是与国际专业人士探讨知识产权政策问题,这也是我们的核心议程。

首先,我想解释一下我为什么认为能够提供最大创新激励的政策至关重要。  简单来讲,经验和经济研究结果显示,知识产权是激励创新、推动经济发展的关键。  知识产权法可刺激研发投资的增长,有助于商家为消费者推出更多新产品和新服务,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同时促进经济发展。  基于这些重要效益,《美国宪法》授予政府“保障作者和发明人对各自作品和发明在限定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技术进步”的权力。
1  《宪法》起草之时,美国开国元勋詹姆斯•麦迪逊表示,在专利权方面,“公众与个人的利益完全一致。”2  这是因为激励个人创新与进行商业推广,必将使全社会受益。  促进科技创新与进步的关键在于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实施。  对于任何促进增长和竞争的经济议程,保护研发成果不可或缺。

当然,我无需在中国吹捧创新的优势,因为在美国的先辈们坐下来起草《美国宪法》之前的 1700 多年,中国人便已经发明了造纸术。

据我所知,中国的另一项伟大创新便是颁布了首部价格垄断法。   据史料记载,唐代(公元 618 至 907 年)对危害社会的价格垄断行为处以重达 80 鞭的刑罚。3  其他不当行为也会被判处鞭刑,如独占公共区域(如山川河流),偷吃私人果园的瓜果,在集市上大肆谈论野兽,以及“违反律令”的一般犯罪。4  毋庸置疑,中国可以宣称拥有世界上已知最古老的反垄断法。

中国的发明历史同样源远流长。随着中国继续转型为市场经济,保护与奖励创新的决策将对未来产生重要影响。  如果中国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法,并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那么未来,中国在电影行业、高级制造技术、工业能力和提高创新能力方面将会取得更大的成功。

我已经论述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意义,下面我将介绍当今世界法律体系其他涉及知识产权的方面。  首先要讲的是竞争法执行的作用。  长期以来,反垄断部门认为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具有相同的目的:促进创新,造福消费者。5  知识产权法为新型实用产品的创造者确立了强制执行的权利,提供了鼓励创新和商业化的机制;竞争法禁止损害竞争的特定行为,包括已有或全新的消费者服务方式,以促进创新,造福消费者。6  只要结合经济发展经验得到妥当运用,这些互补的法律体系将会取得激动人心的成果:壮大经济,活跃市场,并为消费者提供多样化的丰富选择。

去年 11 月,我在南加州大学发表了一篇演讲,认为鼓励创新存在一定的风险,某些风险来源于过度执行竞争法。  例如,过去几年间,为了强化技术标准的实施,某些执法机构过多考虑了技术实施者的关切,可能打击知识产权创造者的积极性。这些知识产权创造者理应因凭借在开发突破性技术方面取得的重要成果而获得合理的回报,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技术创新的持续发展。  我提醒道,反垄断法的不当使用将扰乱自由市场的交易,后者是解决创新者与实施者之间纠纷的最佳方法。  概括而言,我指出专利是一种财产形式,我还谈到了知识产权的基本权利,即排除权,排除权是财产所有者拥有的最基本的议价权之一。  剥夺专利持有者行使此项权利的法规,或弱化此项权利意义的程序,将破坏基本的创新激励机制。  竞争法的不当使用将抑制创新和竞争,最终使消费者面临更少的
选择,这是我们不希望看到的结果。  因此,我在 11 月的演讲中声明,竞争法执法机构应采取谦逊的态度,在执行竞争法的过程中最大限度地促进动态竞争,以造福消费者。

为了促进动态竞争,我谨认为全球的竞争法执法机构应认真考虑有助于推动创新的利害关系,如支持创新者享有其研发投入所获得的全部回报。  这意味着我们的分析重点不应放在短期定价上,我们应更多地关注能够长期为消费者创造价值的创新和增长。

我们还需谨慎地采取针对违背反垄断法的补救措施。  我通常对行为补救措施表示怀疑,尤其在许可要求致使激励措施偏离促进技术进步的情况下。  同样,我们必须认识到创新可能会带来不安与混乱,造就赢家与输家,我们也要相信尽管市场的发展可能从来不会为个别竞争者提供便利,但是最终将最大限度地造福消费者。  不管采用何种方式,我们必须要小心,不要在促进竞争的过程中无意间扼杀竞争。

正如 11 月我在谈到这个话题时所指出的一样,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竞争法执法中应注重谦逊,但是这并不表明在任何情况下行使专利权均不需要反垄断审查。  虽然我支持慎重地利用竞争法行使专利权,但是我不支持广泛豁免专利持有者接受法律审查的义务。在美国,专利持有者以及从事商业活动的国有企业不能免于反垄断法的管制。  当竞争者勾结在一起,谋划反竞争行为时,我们将采取必要的执法手段。

竞争法执法的正确作用就讨论到这里,下面我将探讨一个同等重要的相关话题,即法院在支持专利系统中所扮演的角色。  美国法院能够有效地解决私人交易者之间的商务纠纷,包括行使知识产权所引发的纠纷。  因此,美国法院在我前面提到的自由市场交易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某些国家和地区,法院系统不具备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或者法院的运作不依据基本原则。不难发现,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存在着被损害的风险,他们的创新激励机制将会衰落。  如果专利被侵犯时法院无法为其提供有效的支持,专利持有者最终将质疑未来的创新投资是否值得。

美国司法部副助理部长 Roger Alford 教授上次到访中国时,提出了有效的法律系统应具备 4 个关键要素:  第一个要素是对法律之下的所有人负责。  第二个要素是公平、公开、稳定的法律。  第三个要素是强大且可行的法律流程,并以此为依据,平等执行基于法律的权利和义务。  最终,他讨论了具有资质的独立律师和法官的重要性。  副助理部长 Roger Alford 指出,这些因素为个人与集体的规划与协作创造了一个稳定的框架。  我完全同意这一观点,并且我可以告诉大家,运转良好的知识产权法庭是践行这些原则的典范。  如果企业和个人了解并相信他们的专利权,期望公正执法,并能遵从自己的意愿选择明智的行为,他们的投资可能更有助于推动创新、促进竞争。

2016 年 8 月,负责反垄断事务的前任助理司法部长 Bill Baer 带领美国代表团前往中国开展司法对话,最负盛名的中美法官借此机会讨论了司法和法治体制的运作。  作为此次交流的一个环节,经验丰富的反垄断部门工作人员参观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领略了中国专业知识产权法官的风采,法庭采用了先进的技术,汇集了一批富有经验的法律从业者。  据我所知,中国陆续在全国各地建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最近在南京、苏州、成都和武汉等地建立了法院。这是一个非常积极的举措,专利持有者和实施者能够求助于兼具必备经验和专业知识的检察员,以处理复杂的专利案件。总体而言,这将有助于树立公众对专利系统的信任。  在司法对话中,我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所阐述的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法院体现了我刚刚提到的若干原则:责任性、可及性和资质。 2016 年司法对话之后,中国采取了更多的举措,以充分赋予法院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包括增加证据的获取和提高专利侵权的法定损害赔偿。  这是一个伟大的举措,有助于进一步促进中国高新技术创新的投资与发展。

改革推行之时,中国企业完成了从纯粹的知识产权实施者向重要创新者与知识产权持有者的转型,这也许并非巧合。  我几乎每天都能看到关于中国锐意创新的新闻报道。最新的文章显示,2016 年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的专利比世界上任何一家公司都多。7  该报导称中国市场吸引了大量风险资本投资数字技术,如虚拟现实、自动驾驶汽车、3D 打印、无人机和人工智能等,并跻身全球前三大投资市场。8  根据另一篇文章,从 2000 年到 2015 年,中国研发支出平均每年增长 18%。9  这个转变令人激动,值得称赞。  我记得,大约在 25 年前,我任职于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当时的中国被认为是发展中国家。  我想说,当今中国正处于全盛发展阶段。

在这个激动人心的新时代,专利权的促进与保护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重要。  为了确保中国和中国消费者能够长期享受非凡的创新成果,必须使创新者与投资者,无论是中国企业还是在中国投资与经商的外资企业,相信他们的知识产权将受到重视,他们在履行法定义务时也能享受适当的法定权利。

我很荣幸能够担任反垄断现代化委员会的理事,总统和国会赋予该委员会审查美国反垄断法律与实践以及提议未来发展方向的权力。  在我向该委员会提交的最后一份声明中,我指出,专利保护产品(如药品和电子产品)已成为美国第一大出口产品,这些产品的创造与保护对维持美国的经济活力至关重要。10  我在那时表示,我们应注意确保竞争法规与政策不会束缚知识产品的合法行使,以及不会破坏投资激励机制和抑制创新。11  我谨认为,中国现在所面对的局势与 10 年前我撰写该声明时美国所面对的局势完全相同。  随着中国继续向创新经济转型,我相信,通过颁布有助于促进与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如经过慎重考虑的竞争法实施和有效的知识产权纠纷裁定,中国将取得更大的进步,实现持久的繁荣。

正如我在演讲开始时所提到的,国际合作是我作为助理司法部长的首要任务。  我非常希望在我的任期内,中美两国将继续开展富有成效的讨论,以完善竞争法实施和各自的司法体制。  这些领域的合作将使我们受益颇多,尤其有助于促进中美经济和两国间的创新和竞争。  两国的消费者和企业家将成为此类合作的最大赢家。

非常感谢此次演讲邀请。

 

1 《美国宪法》第 8 节第 1 条。 
2 詹姆斯·麦迪逊。《再次审查宪法所赋予的权利(未完待续)》(The Powers Conferred by the Constitution Further Considered (Continued)),  《独立杂志》。1788 年 1 月 23 日。 
3 《唐律》,第二卷,第 421 条(Wallace Johnson 译,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97 年)。
4 来源同上,第 405、441、423 和 450 条。 
5 《DOJ-FTC 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指南》(2017 年 1 月),详见 https://www.justice.gov/atr/IPguidelines/download
4 来源同上,第 405、441、423 和 450 条。 
5 《DOJ-FTC 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指南》(2017 年 1 月),详见 https://www.justice.gov/atr/IPguidelines/download
7 《创新正在中国兴起》,《财富杂志》(2017 年 12 月 1 日)。 
8 来源同上。 
9 《新兴超级科技大国》,  《华盛顿邮报》(2018 年 1 月 22 日)。
10 反垄断现代化委员会:报告与建议 404-05(2007 年)(Makan Delrahim 的声明)。
11 来源同上。


主题
反垄断
已更新 六月 23, 2023